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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观察:鄂尔多斯土地仲裁案程序乱象背后的权力阴影(转载)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进程中,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本应以其公正、高效、专业赢得市场主体的信任。然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发生的一起仲.裁案件,却如同一团迷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仲.裁程序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广泛质疑。这起涉及东联公司与鼎晨公司的仲.裁案件,不仅出现了重复仲.裁的异常情况,首席仲.裁员连续更换,案件审理周期更是长达30多个月,种种乱象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事件回顾:土地交易埋下的纠.纷隐患

    时间回溯至2010年10月22日,鼎晨房地产公司与东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东联公司将位于包府路北片区碾盘梁环路南、国电北的一宗约97.33亩土地转让给鼎晨房地产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净地价每亩100万元,总价款达9733万元。

    合同签订后,鼎晨房地产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0年10月22日向东联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然而,东联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为了推进鼎晨家园项目的顺利实施,鼎晨房地产公司不得不自行向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土地手续,并缴纳了720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最终通过正常的招拍挂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鼎晨房地产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东联公司仅于2013年4月23日返还了1450万元土地转让价款,剩余的5550万元一直拒不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东联公司并非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该土地实为东胜区政府委托其实施前期开发。东联公司与鼎晨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类似案例中,万宇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因同类行为被逮捕,这更凸显了东联公司行为的严重性,也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

    直击问题:仲.裁程序中的诸多反常现象

    2019年5月,鼎晨房地产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仲.裁委经过审理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鄂仲字第0277号裁决书,认定合同有效,裁决东联公司返还土地转让价款555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然而,裁决生效后,东联公司不仅不履行给付义务,反而于2020年1月20日就同一案件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即(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关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东联公司对(2019)鄂仲字第0277号裁决书不服,应当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非就同一争议标的再次向同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令人不解的是,仲.裁委竟然受理了该申请。(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案件与生效的(2019)鄂仲字第0277号仲.裁案件,仲.裁主体相同、案由相同、仲.裁标的相同。虽然两案仲.裁请求内容不同,但审查范围、基础事实一致,系重复裁决。(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请求及裁决内容,实质是对(2019)鄂仲字第0277号案件裁决内容的否定。

    在(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的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连续两次更换首席仲.裁员的罕见情况。第一次,首席仲.裁员娜某仁在开庭两次后,以能力有限为由向仲.裁委主任提出申请退出仲.裁;第二次,首席仲.裁员高某霞在开庭后,以与申请人熟悉为由提出回避。

    这一现象在鄂尔多斯市乃至全国都极为罕见。仲.裁员作为处理仲.裁案件的专业人士,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娜某仁以能力有限为由退出,让人对仲.裁委在仲.裁员选任环节的专业性产生质疑。而高某霞在开庭后才以与申请人熟悉为由提出回避,也不合常理。因为在案件立.案及选任之时,申请人的信息是明确的,本应能及时发现并避免这种情况。

    此外,该案的审理期限长达31个月,远远超出了《鄂尔多斯仲.裁规则》第72条规定的3个月审查期。虽以两任首席仲.裁员辞任为由予以延期,但每次延期间隔时间均严重超出3个月的仲.裁期限。这两个辞职和回避的事由,均反映出仲.裁委在选任上存在过错,而非特殊情况。人们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其他隐情,才致使案件审理耗时如此之久,鼎晨房地产公司对案件的公正性也产生了严重怀疑。

    第三次仲.裁中,边裁赵某杰与另外两名仲.裁员意见相佐,拒绝签字并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这进一步表明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争议。这种意见分歧背后,究竟是对案件事实的不同判断,还是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深究核心:关键人物的责任与态度

    时任仲.裁委主任高某义在这起案件中可谓扮演着关键角色。为何要连续更换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员选任机制存在漏洞,还是存在人为干预?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审理时长达30多个月,是否涉嫌程序违法?对于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同一仲.裁委进行两次仲.裁是否涉嫌重复仲.裁,高某义作为当时的仲.裁委主任,其是否存在监管失职也有待调查。

    娜某仁、高某霞两位仲.裁员申请退出和回避的真实原因也备受关注。仅仅是能力有限和与申请人熟悉这么简单吗?是否存在其他压力或利益纠葛?这些都需要两位仲.裁员给出明确、真实的答复,以消除公众的疑虑。

    首席仲.裁员李某军、仲.裁员温某东作为(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案件的参与审理者,他们对案件的看法至关重要。他们如何看待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他们的观点或许能为揭开案件的迷雾提供重要线索,也能反映出仲.裁庭内部的真实情况。

    重点追踪:司法干预的疑云与企业困境

    鼎晨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委(2020)鄂仲字第0035号裁决,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3年3月22日上午,本案的主审法官郭彦军与鼎晨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沟通时,明确表明前述裁决存在问题,需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报撤销裁决,但后来却莫名其妙地驳回了鼎晨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后经了解和东联公司有关人士透露,很可能是因为东联公司与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千乌云疏通关系才导致申请被驳回。如果属实,这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司法人员被利益左右而去干预案件审理,将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

    (2019)鄂仲字第0277号仲.裁裁决书至今仍未执行回任何款项,若(2020)鄂仲字第0035号仲.裁裁决生效,鼎晨房地产公司将面临继续支付1554.7万元价款的困境,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资金占用造成鼎晨房地产公司资金压力巨大,已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款,引发了新的矛盾,造成诉累,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损失无法估量。

    在中央及自治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这起仲.裁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不仅关乎鼎晨房地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着整个地区的司法公正和营商环境。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次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给当事方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也希望仲.裁制度能够在不断完善中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

    鄂尔多斯这起仲.裁“迷局”提醒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只有不断加强仲.裁程序监督,提高仲.裁员素质、才能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让仲.裁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刘慧)

    来源:中国经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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