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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通知
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提高生活补贴,通知指出,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实行部分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要求的通知指出:为巩固国防建设、加强军事科技全面发展,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军心并与世界各国军队接轨,为了加强全民国防建设意识、提高建国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在义务兵)的生活补贴(其中不包含:以按政策给予补助的除外,正在服刑和实行劳动管理制的、曾经对党对社会有敌对性破坏的以查证为实、被部队遣送回家的,被部队开除军籍的)对那些确实困难的复退军人还可以提高部分标准。
一、城镇复、退军人的补贴的标准为: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周岁为30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35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助为400元。
二、农村复、退义务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贴为25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350元。
三对曾经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老民兵和民政负责人也有相应的补助,但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支配来发放。
此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6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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