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1、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 *** 区的居民;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场;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时填写);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注: 1、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应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4、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5、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结婚,你准备好了吗!!!!想拿红本本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