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这样的性交易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事件:2006年10份湖南省娄市新化县槎溪镇1名50 多岁的男子邹某,拐带走一名在校读初中二成绩未满 14周岁的女生小华(化名)去宾馆开房,女孩失踪一天 后,老师急忙通知女孩家长,家长万分着急,报了案,后 经公安查明,抓到了那50多岁的男子邹某, 邹某男子是地一经济条件比比较好的,女孩小华(化 名)由其母亲刘氏(化名)带着在槎溪镇中学读书,母亲 刘氏(化名)拾点破烂卖点破烂,女孩小华(化名)放学 休息时也会帮帮母亲的忙. 邹某男子与女孩小华(化名)相邻不远,就时常接近 与小华(化名)聊天,时常串门还带一些什么吃的,用的 ,小恩小费的东西给女孩小华(化名),这样机会多了, 小华(化名)也放松了警戒,后来邹某男子与小华(化名 )发生了性关系,这种关系维持了一段时间后,邻居有 人发现了,邹某男子感觉得不安全,就带小华(化名)离 开了学校,去离家20公里的地方开房间.也就出现了事 事件开头的一幕:女孩小华(化名)失踪一天,老师通知 家长,家长才发现失踪,才发现是由于邹某男子拐带失 踪,报案后,邹某男子被公安抓. 本来事件由此可告一段,本来邹某男子应负相应的 法律责任.但二天后邹某男子就被槎溪镇的一位村支 书和几个有权有势的人保释从公安局出来了,原因说 得很轻巧,是邹某男子性交易后给了女孩小华(化名) 300元钱,不属于强奸,但女孩小华(化名)确实是在校 读初中二年级,不满14周岁,虽不清楚邹某男子与小华 (化名)当初是如何发生性关系的,也不知邹某男子对 小华(化名)是用什么方法拐骗到20公里外开房的,但 :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的司法解释是:行为人 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 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难道中国的法律不能用 在邹某男子身上吗?至于邹某花了多少钱,用了多少关 系网,这么轻易的从公安局走出来,就不得而知了,?但 得知由于小华(化名)母亲是拾破烂的,没有钱起诉,现 在邹某男子还是逍遥法外,这事也就这样不了了知. 难道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吗?有钱有权就可以视法 律不顾吗?法律就这样对社会的弱者和未成年人是得 不到任何保护吗?而这没有保障的法律对广大劳苦大 众来说是不是可悲?敬请各位发表看法和意见,我坚信 ,公道自在心,法律也是公正的,只是被某些权势弄偏
了! 希望大家帮帮忙转帖,让这小老百姓的百姓呼声在 网络中传播,让更多的人来评论和发表各自的看法 ,谢谢! 咨询电话: 槎溪镇公安局电话: 07383081110 槎溪镇人民政府电话:07383081141 百姓呼声音网址 http://chaxi.go.3322.org 欢迎访问,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意见 [此帖子已被 chaxi2000 在 2006-10-26 10:07:51 编辑过] [此帖子已被 chaxi2000 在 2006-10-26 11:25:36 编辑过] |